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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人陶楚怡!道德败坏,丧尽天良,肇事逃逸,畜牲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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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9-11 19:56

[align=left][color=#000000][b] [/align][align=left][b]陶楚怡,男,新化县洋溪镇陶家桥村人,[/b][b] 40[/b][b]多岁,么托车牌号:湘[/b][b]k6k439[/b][b],于[/b][b]2015[/b][b]年[/b][b]9[/b][b]月[/b][b]7[/b][b]日晚上[/b][b]6-7[/b][b]点左右在新化南站广场旁撞人,撞人后见死不救,不打[/b][b]120[/b][b]自己帮自己扑完火就逃了。[/b][/align][align=left][b]被撞者胡松桃,女,[/b][b]1963[/b][b]年[/b][b]4[/b][b]月[/b][b]9[/b][b]日出生,槎溪镇朝阳村人,一直靠收废品为生,我爸也是半身不遂,没有自理能力(可到朝阳学校附近调查),么托车当时开到[/b][b]80[/b][b]码,导致油箱倒翻摩擦起火,整个火烧过程持续[/b][b]5[/b][b]分钟之久(新化南站有视频存档),害我妈在地上烧得直打滚,所幸旁边跳广场舞的人帮忙灭火,要不然真的没命了……经长沙武警医院检查左小腿的肉全部烧掉,只剩骨头,右小腿全部骨折,撞人者他老婆在长沙做事,我妈在长沙那么久也不来看,他女儿也在长沙开图文店,竟然对此事不闻不问,他们家建有三层楼房,目前在搞装修,也不给钱……[/b][/align][align=left][b]我妈火被扑灭后赶紧送往新化县人民医院,但只是简单包扎,新化县人民医院无能为力,叫我们赶紧送长沙湘雅医院,后被送至长沙武警医院,目前花去[/b][b]10[/b][b]多万元,后续治疗费用无法想象,这对一家本来靠收废品为生的家庭来说无疑是一笔天文帐目……,但陶楚怡这畜牲竟然连最基本的医疗费用都不支付,真是个遭雷打、雷劈、车辗的短命鬼……[/b][/align][align=left][b]这种人本该断子绝孙,永世不得投胎……天打雷劈……[/b][/align][align=left][b]希望看到这条信息的人帮忙转发,发发善心,救救苦命的一家人,好人自有好报,我们一家在此跪谢大家。[/b][/align][align=left][b]家人电话:[/b][b]13786812741 [/b][b]被撞者儿子[/b][/align][align=left][b] 15597976818 [/b][b]被撞者大女儿[/b][/align][align=left][b]15080828729 [/b][b]被撞者三女儿[/b][/align][align=left][b] 15773851635 [/b][b]被撞者二女儿[/b][/align][align=left][b] 15869930330 [/b][b]被撞者四女儿[/b][/align][align=left][/b][/color][/align]

评论

直达楼层
wx_rLl4s04N|发表于:2015-09-12 15:30|举报
51楼 回复
必须现在把清晰的监控拿到手存档,不然人家找关系的话把你的监控抹掉,到时候打官司也难,还有这种事必须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另外可以打记着热线,公开的话政府会管的.
wx_rLl4s04N|发表于:2015-09-12 15:52|举报
52楼 回复
[quote][color=#999999]听说 发表于 2015-9-12 11:28[/color] [color=#999999]楼主用词恶毒,证明楼主心态有问题。 对上述所说“撞人者”亲人都在长沙等等信息完全错乱,估计也 ...[/color][/quote] 不管怎样,逃逸就是不对,出了事儿承担该有的责任,事故家庭也不会无理取闹,自己本身想逃避责任,就要想到这样做的后果!!!只不过,人在做天在看而已!!!
罗小蝎|发表于:2015-09-12 17:31|举报
53楼 回复
希望各位好心人帮帮他们,谢谢:)
为他|发表于:2015-09-12 18:04|举报
54楼 回复
这种事政府不管、大不了去北京告、这不是一件小事、人也受伤了、每天也痛的受不了,还要吃一肚子怨气。建议去镇府炒、不管直接北京告、普天之下没有王法了吗。祝阿姨早日出院。
珊珊zs|发表于:2015-09-12 19:21|举报
55楼 回复
受伤者在槎溪朝阳村应该是人人都知道的困难户了,家里很穷并且丈夫长期瘫痪在床的,一家都靠着伤者拣废品为生的。肇事者当时骑的摩托车确实很快,并且撞人之后跑了。当时撞人之后还起火了,是朝阳跳舞的大婶们帮忙灭的火,有那么多的人证在也不是谁一个人说了算的。肇事者跳跑是事实,没有出医药费也是事实。
丽雪海-|发表于:2015-09-12 19:46|举报
56楼 回复
其实我自己也身为洋起人,真心发现我们的素质超低的,只知道你挣我抢、装头、抢风头。
371173054|发表于:2015-09-12 21:09|举报
57楼 回复
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这里所说"责任"是指民事责任,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赔偿责任.法律将该责任确定为推定过错责任.由于当事人逃逸导致事故现场遭到破坏,使交管部门对事故责任难以认定,首先推定其有过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若其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才可减轻其责任,这方面也加重了逃逸人的举证责任。 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该规定是对交通事故逃逸人员行政方面的制裁,其将被吊销驾照且终生不能再取得,且不论其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大小。  3 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属情节加重犯,刑法将此规定了较重的量刑.需要提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法定最高刑是十五年,故意杀人罪法定最高刑是死刑。如全国关注的郑州市公安局民警张金柱交通肇事案。张在驾车行驶时因车速过快,将骑自行车的苏东海和其儿子苏磊撞得飞弹起来摔倒在地,同时将苏的自行车挂在肇事车下。沿途群众不断惊呼,张仍疯狂逃跑,将苏东海挂在车上拖行1.5 公里后被武警和群众截获才被迫停下。最终苏东海重伤,苏磊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死刑,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执行死刑。
371173054|发表于:2015-09-12 21:09|举报
58楼 回复
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这里所说"责任"是指民事责任,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赔偿责任.法律将该责任确定为推定过错责任.由于当事人逃逸导致事故现场遭到破坏,使交管部门对事故责任难以认定,首先推定其有过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若其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才可减轻其责任,这方面也加重了逃逸人的举证责任。
371173054|发表于:2015-09-12 21:09|举报
59楼 回复
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该规定是对交通事故逃逸人员行政方面的制裁,其将被吊销驾照且终生不能再取得,且不论其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大小。 
371173054|发表于:2015-09-12 21:10|举报
60楼 回复
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属情节加重犯,刑法将此规定了较重的量刑.需要提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法定最高刑是十五年,故意杀人罪法定最高刑是死刑。如全国关注的郑州市公安局民警张金柱交通肇事案。张在驾车行驶时因车速过快,将骑自行车的苏东海和其儿子苏磊撞得飞弹起来摔倒在地,同时将苏的自行车挂在肇事车下。沿途群众不断惊呼,张仍疯狂逃跑,将苏东海挂在车上拖行1.5 公里后被武警和群众截获才被迫停下。最终苏东海重伤,苏磊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死刑,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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